监管重磅新规严控“开门红”:严禁大幅提前收取保费,杜绝实际费用过高“报行不一”

  • 2023/10/25 13:25:38

导读:10月18日下午,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3〕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四个方面入手,直指“开门红”乱象:

10月18日下午,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3〕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四个方面入手,直指“开门红”乱象:

监管重磅新规严控“开门红”:严禁大幅提前收取保费,杜绝实际费用过高“报行不一”


科学制定公司年度预算,防止激进发展、大进大出。

要规范承保管理,不得采取大幅提前收取保费并指定第二年保单生效日的方式进行承保,不得将客户实质为保费的资金存放于其他投资理财类账户,防止出现承保空档,引发合同纠纷,滋生经营风险。

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杜绝恶性竞争。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炒停售”,大部分人身险公司都在2023年7月底完成了全年的任务目标,这导致进入8月之后,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队伍缺乏动力进一步开拓业务。为调动其积极性,各人身险公司在经历了8月份的调整休息之后,纷纷于9月开始了新一年“开门红”筹备工作,希望以相对丰厚的激励,给2024年打造一个红火的开局。

“开门红”作为国内人身险业长期以来的“特色”之一,存在发展已久,争议也一直不断:

拥护者认为,年底人们有更多时间和余钱来进行资产配置,“开门红”符合市场需求,且能有效提振公司士气;

反对者则认为,“开门红”提前收取保费,合同实际却要等来年元旦才能正式生效,实际上造成了“保障真空”,实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前收取的保费在财务处理上也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很多公司为了在开门红期间实现好的业绩,往往会设计过高的激励方案,实际给数据造假、套利、退保等造成了空间。

近年来,随着行业推进转型,“淡化开门红”的声音空前响亮,但面对2023年特殊的市场环境,显然所有公司都不想错过机会。据了解,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启动了2024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及营销工作,一些公司的“开门红”产品也已经上市。

大规模提早布局开门红的举动,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侵权行为、市场乱象,显然让监管保持了高度的警惕,而《通知》的下发,核心就是要“严控开门红”。

以下就是《通知》的主要内容:

1、从预算入手,要求人身险企科学制定年度预算,防止激进发展、大进大出

年度预算是制定业务计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险企开展“开门红”依据。《通知》要求人身险企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年度预算。

《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以优化负债质量、提升发展可持续性为目标,科学制定公司年度预算,防止激进发展、大进大出。

《通知》指出,预算应紧密结合公司实际,与公司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平衡好规模、价值、费用、利润等指标,严格偿付能力等资本约束条件,并制定相配套的考核指标及年度业务计划。

《通知》要求,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预算制定及实施全链条管理,确保预算科学合理并得到有效落实,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2、从费用管控入手,要求人身险企严格执行报行合一,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

产品设计、费用投放,也是人身险企开展“开门红”的重要一环,《通知》针对这一环节有可能产生的产品设计不合理、费用过高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出发,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努力回归保障本源,不断优化产品供给。应当在回溯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产品预定利率、保证利率、投资收益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各项精算假设,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通知》尤其强调,要落实产品销售执行的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杜绝恶性竞争。

此外,针对开门红期间人身险企常常采用的“年金险+万能险”的“双主险”产品设计方式,为防止负债端成本过高,《通知》还明确,应当保持万能保险实际结算利率以及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和一致性。

3、从规范销售入手,杜绝套利风险,严禁大幅提前收取保费

《通知》第三部分旨在通过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入手,管控“开门红”:

《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渠道、人员和行为管理,严禁销售误导、强制捆绑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大规模套利行为,《通知》也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数据筛查模型,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套利风险。

在这一部分,《通知》更是直接对“开门红”中最常见的“提前收取保费并指定第二年保单生效日”的承保方式进行了否定,明确表态,要规范承保管理,不得采取大幅提前收取保费并指定第二年保单生效日的方式进行承保,不得将客户实质为保费的资金存放于其他投资理财类账户,防止出现承保空档,引发合同纠纷,滋生经营风险。

《通知》还表示,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努力化解存量问题,防控增量风险,对于查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4、从处罚入手,将重点查处套取资金、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行为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通知》还明确了可能的监管手段,表示将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明确,将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重点查处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误导、截留挪用保费资金、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还明确,会密切关注新闻舆情、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对问题集中的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行业通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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